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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职工休产假被除名,单位如此做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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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12: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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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某于2004年7月6日应聘到济南某顾问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月均工资248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07年8月11日开始,苏某休产假,直至2008年2月11日。2007年11月25日,顾问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贴4785元、定额医疗补助费1600元。2008年2月13日,苏某休完产假去公司上班,顾问公司胡总经理却让苏某回家等通知。自2008年2月23日至今,顾问公司拒绝苏某上班。顾问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14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苏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除名通知(除名通知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但顾问公司至今未为苏某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及失业登记等手续。苏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与顾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顾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苏某在休产假期间,顾问公司以苏某无故旷工为由,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合法,故顾问公司对苏某做出除名决定应视为无效。苏某要求顾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苏某要求顾问公司支付休产假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因休产假期间的待遇苏某已领取,且产假期满后苏某未向顾问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此项请求不应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顾问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关系并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转移及失业登记手续;顾问公司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20元(4个月×2480元=9920元);驳回苏某的其它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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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04:17:00 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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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06:55:25 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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