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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工会的组建,工会法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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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10: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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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因此,这次修改针对一些新建企业中,工会组建困难而作出规定。从法理上讲,结社自由包括公民依法组建社会团体不受任何干涉。依据这一原则,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是工会法为保障工会的组建,新增加的规定。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越来越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工会的同志反映,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规定的力度不够。由于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难于处理。有的企业钻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工会也没有办法。
        第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组织工人闹罢工,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影响生产。
        第三,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2%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宁可拿出一些钱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但不愿将经费上缴。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而不建工会就可以不缴纳。
        第四,职工缺乏组织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成立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首先,工人组建工会是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是,以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与工会是“自愿结合”的性质似不一致,有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结社之嫌。而有些地方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到外资企业宣传和帮助工人组建工会,任何人不得阻挠”,这样规定较为适宜。

        经反复研究,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规定,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工会法对组建工会的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工会组建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地方工会的同志应当以解放前我们党的一些老领导同志为榜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够解决工会组建中的一些问题。不要指望依靠国家的法律、文件解决一切问题,要改变靠发文件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并要防止工会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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